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经过法定程序获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依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需要经审察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矿产资源法》第 16 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备要紧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1、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1、2、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拟定。根据3、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大全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可以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与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察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法,个体采矿的管理方法,由省级权力机关拟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