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离职权:国内《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称之为“离职权”。劳动者行使离职权时,只须提前30天书面公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赞同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离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假如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公告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然用人单位可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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